2007年8月7日 星期二

教育法規重點整理

法規
重點
憲法
第158條【國家的教育目的】: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教育文化的目的是一切教育政策與教育活動發展的依據。
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160條:6~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第164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15%,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25%,在縣市不得少於預算總額35%。
國民教育法
68.05.23公佈
第1條: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其與評鑑的全面性有關!
第2條:凡6-15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15歲)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第3條: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修業年限,以一年為限。
第4條:為保護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第6條: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切實紀錄,永久保持並依法使用。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必由鄉鎮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第7條:國民中小學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
第8條: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1/3。
第9條:校長採任期制,一任為四年,校長遴選委員會家長會代表成員不得少於1/5。國中小校長任期屆滿時得回任教師,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第14條:國民教育階段,對於資賦優異、體能殘障、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以特殊教育或技藝訓練;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15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施行細則
第2條:國民中小學規劃,以不超過48班為原則。
第13條: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均負訓導及輔導責任,而訓育主體則為導師。
教育基本法
88.06.23公佈
◎明確規範教育中立、保障教師專業自主,同時確立國民教育階段小班小校之原則。
◎四個基本精神:
教育決定民主化、教育方式多元化、教育權力分權化、教育做為中立化。
◎核心理念:_____
(有關家長的責任與權利2.8.11)
第2條:為實現教育目的,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8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第11條: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
第7條:鼓勵私人興學


第10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組成係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
教師法
84.8.9
第1條(宗旨):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
第4條:教師資格之取得,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第11條: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1/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第13條: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2/3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
第14條: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保障教師工作
第16條:教師權利-
(1)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校務參與
(2)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待遇福利、退撫保障
(3)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在職進修
(4)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5)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申訴
(6)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教學輔導專業自主
(7)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第17條:教師義務-
(1)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4)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明文加強教師的責任
->需由校務會議訂定辦法
(5)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6)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8)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9) 擔任導師。【92新增】
第19條: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而加給又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第24條: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第26條:學校班級數少於20班時,得跨區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第29條: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2/3。教師申訴之提起應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
申評會-由委員組成,並採任期制。
-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之組成要點,應經教育部核定。
第31條:教師申訴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施行細則
第25條: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均屬於職業團體。
第26條: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專任教師30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學校班級數少於20班時,得跨校、跨區,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30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2倍。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或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時間(1倍)。
師資培育法
68.11.21
第2條: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並加強民主、法治之涵詠與生活、品德之陶冶。
第7條: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師資培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教育學程)
◎地方教育之輔導應由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程之一般大學辦理。
大學法
第1條: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6條: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2~3人,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學生對學校會議具有參與權
特殊教育法
73.12.17公佈
93.06.23修正
第3條:身心障礙包括: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語言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
第4條:資賦優異包括: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其他特殊才能。
第5條: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
第9條: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第11條:各師範校院應設特殊教育中心,負責協助其輔導區內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
第13條: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

第16條:特殊教育學校(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朝社區化方向發展。
第17條:特殊教育學校(班)、特殊幼稚園(班)設施之設置,應以適合個別化教學為原則,並提供無障礙之學習環境及適當之相關服務。
第30條: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3%;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施行細則
第17條: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應由各級學校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特教育學生家長。
第18條: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內容包括-
1.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2.學生家庭狀況。
3.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4.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5.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6.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7.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8.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9.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10.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1)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不超過10人為原則。
(2)國民小學階段-每班不超過12人為原則。
(3)國民中學階段-每班不超過15人為原則。
(4)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不超過30人。
◎有關身心障礙兒童的教育應向下延伸至3歲!
九年一貫
◎90學年度開始實施、93學年度全面實施。
◎九年一貫課程與教學深耕計畫:各縣市國中小校數在126-250者,得設置課程督學2人以督導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89年公布
第3條: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
◎規範了私立學校經費補助、弱勢團體學生的照顧、教育經費的查核評鑑。
強迫入學條例
第12條: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施行細則第5條:強迫入學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
◎長期缺課,係指未經請假缺課達一星期以上者。
幼稚教育法
幼稚園每班兒童不得超過30人
採購法
學校採購在10萬元以上,要上網公告公開招標。
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教師在職期間,每一學年至少取得18小時的進修時數。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91.12.09修正
第1條: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所訂定。
第2條: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列為中輟生,應立即填具通報單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
第5條: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16歲止。
第6條: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討輔導學生復學成效。
第9條:對不適應一般學校常態教育課程之中輟復學生,應設慈輝班等多元型態中介教育設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
國民中小學
學生成績評量
準則
第3條:評量範圍包括-
(1)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情意、技能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第4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第5條: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之次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6條: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第7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記錄以量化記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記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基準轉換為優甲乙丙丁等第。
第8條: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1次。
第10條: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記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終身學習法
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激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活動,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
第17條: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發行終身學習卡,累積學習時數,作為採認學習成就之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92.05.28公發布
第2條 兒童指未滿12歲;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
第9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1. 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優生保健、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心理保健、醫療、復建及健康保險等。
2. 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幼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
3. 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人身安全之維護、失蹤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等。
4. 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等。
第37條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
家庭教育法
第12條: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每年應實施4小時以上的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和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範圍包括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婚姻教育、倫理教育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推廣活動,並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4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
性別平等
教育法
93.06.23公發布
◎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至少4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1/2以上
第13條: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14條: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學校在預防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應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積極維護學生基本人權及學生受教權,並應儘可能採彈性措施,如放寬其修業年限與修課限制等)
第31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94.03.30公發布
第13條: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14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參復結果。
第22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學校調查處理不因外力中止)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74年公布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學校。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三等親以內之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
◎施行細則第13條「教育行政職務」,係指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職務。
國民中學課程標準
◎國民中學教育繼續小學教育,以生活教育、品德教育及民主法治教育為中心,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樂觀進取的青少年與健全國民為目的。
※ 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國民中學每班置教師2人,每9班得增置教師1人。
※ 完全中學的法源依據是:高級中學法
※ 「引進外籍英語師資」政策的基本法源是:就業服務法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任用辦法-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每週教學節數合計不超過20節
※ 公立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教師在同一學年事病假併計不得超過14日

國民教育法
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
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1/3。
教育基本法
教育審議委員會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
教師法
教師評審委員會
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1/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組成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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